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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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清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96號聲請人 施育璋 代理人 汪哲論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4月1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解不成立後,於113年7月3日具狀聲請清算,於113年7月23日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昭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書記官楊佩宣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5+1)×10×51=3,060。
二、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2,032,970元,是請說明債務發生原因,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致須藉由消債條例之程序清理債務?並提出相關文件以資釋明。
三、請提出聲請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
四、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名義之商業保險,於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五、聲請人有無請領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六、若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可供變價、分配給債權人之財產為何?請說明之。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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