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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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家繼訴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9號原告A01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訴訟代理人 石宗豪 律師
張育銜 律師複代理人 鄭惟仁 被告A02
A03
A0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繼承人A05所遺如附表所示之財產,應按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四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A02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故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後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為被繼承人A05之全體子女,且A05之配偶在繼承開始前已過世,故於民國111年6月5日A05死亡後,兩造為其遺產之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各四分之一。又兩造無法協議分割A05所遺如附表所示之財產(下稱系爭遺產),為此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訴請裁判分割等語,並聲明:系爭遺產應按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割。
三、被告A03、A04則以:伊等與原告為同母異父之手足,年齡差距很大,然原告在A05生前未善盡扶養義務,甚至有辱罵、咒詛之狀況,應已喪失繼承權,且伊等父親很早就過世了,當時將呂家祖產都分配給A05,故系爭遺產中應有部分屬於呂家之祖產等語,資為抗辯。至A02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㈠原告主張:兩造為A05之全體子女,且A05之配偶呂文章在繼
承開始前已過世,故於111年6月5日A05死亡時,兩造為其遺產之全體繼承人,法定應繼分各四分之一等語,業據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為證(卷第25、27-35、37-39頁),且未為到庭之A03、A04爭執(卷第159頁),堪認屬實。A03及A04雖辯稱:原告在A05生前未善盡扶養義務,甚有辱罵及咒詛之情事,應已喪失繼承權云云,然為原告否認,且A03、A04自承無法提出證據證明屬實,尚難採信。從而,兩造既為A05遺產之全體繼承人,因繼承而公同共有系爭遺產,且未見存有依法律規定或契約訂定而不得分割之情形,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訴請裁判分割,自屬有據。
㈡A03、A04辯稱:伊等父親很早就已過世了,且當時將呂家祖
產分配給A05,故系爭遺產中應有部分屬於呂家之祖產云云,不僅未見舉證以實其說,已難遽信,且縱認屬實,在A05繼承取得其等父親所遺財產後,相關財產即屬A05個人之財產,亦不因此影響原告在A05死亡後,繼承取得相關財產之權利,併應敘明。
㈢公同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規定,適用分
別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即以原物分配或變賣分割為之,如以原物為分配時,而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則得以金錢補償之,另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又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之形成訴訟,其事件本質為非訟事件,究依何種方式為適當,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本件原告主張A05死亡後留有系爭遺產等語,除有前引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為證,亦為到庭被告不爭執(卷第159-161頁),堪信屬實。再經本院審酌如附表編號1至23、29、30所示財產為存款、投資、悠遊卡餘款、保險、新臺幣現金及保管箱保證金,性質上不僅為可分,且分割後之單位價值相等,故為確保兩造繼承權益之公平,自應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平均分割為各自所有,另附表編號24至28所示之財物,則應予以變價,再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所得價金,始屬允妥,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本件裁判分割遺產為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且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從而,原告訴請分割遺產雖為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仍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擔,始屬公允。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郭躍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書記官李姿嫻附表:A05之遺產編號項目金額/價值分割方法1合作金庫銀行士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款17元編號1至23所示之存款、投資及保險(均含繼承開始後發生之孳息),均按兩造各1/4比例分割為各自所有。2第一銀行士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存款11元3第一銀行士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存款28,312元4彰化商業銀行士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款6元5上海儲蓄銀行士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款115元6上海儲蓄銀行士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款180,434元7台北富邦銀行士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款43,478元8台北富邦銀行士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款2元9國泰世華銀行士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款886,640元10國泰世華銀行士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存款293,880元11國泰世華銀行士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存款7,601元12國泰世華銀行士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存款293,880元13星展(台灣)銀行士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款2元14臺灣新光銀行士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款3元15士林中正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郵政儲金2,055,782元16元大銀行士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存款1,655元17元大銀行士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存款29,850元18元大銀行士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存款1,000,000元19元大銀行士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存款242元20元大銀行士林分行鋒裕匯理策略收益債券B美穩月FZ00000000&ZZZZ;053.386股21儲值卡悠遊卡公司0000000000000000454元22國泰人壽保險公司0000000000177,827元23國泰人壽保險公司0000000000158,670元24士林區農會文林分部保管箱內之黃金1,121,108元編號24至28所示之財產應予變賣,變賣所得價金按兩造各1/4之比例分配。25士林區農會文林分部保管箱內之紀念幣、飾品戒指、飾品墜子、飾品胸針、飾品項鍊及金色飾品5,000元26士林區農會文林分部保管箱內之1,000元日幣217元27士林區農會文林分部保管箱內之1,000元印尼幣1元28士林區農會文林分部保管箱內之20元泰幣14元29士林區農會文林分部保管箱內之臺幣現金837元編號29、30所示之財產,均按兩造各1/4比例分割為各自所有。30士林區農會文林分部保管箱保證金1,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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