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0年度投醫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投醫簡字第1號
原告 官志雲
被告健華牙醫診所
法定代理人 涂明進
訴訟代理人 吳棋祥
劉邦遠 律師
張馨尹 (即張水勝之繼承人)
張鐸耀 (即張水勝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蔡玉琴、張馨尹、張鐸耀為被告張水勝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水勝於原告起訴後之民國111年10月2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蔡玉琴、張馨尹、張鐸耀,且未拋棄繼承等情,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親等關聯(一親等)及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資料在卷可憑。茲因當事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以裁定命蔡玉琴、張馨尹、張鐸耀為被告張水勝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