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18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務人 黃龍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陸仟零陸拾玖元,及其中貳萬肆仟參佰貳拾肆元自民國96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8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黃龍海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96年6月27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消費本金24,324元、利息1,137元、違約金608元。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而自96年6月27日起,債務人即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書記官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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