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15號原告 葉清一
葉俊毅 被告 賴雯珍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系爭坐落嘉義市○○段○○○○○號土地,地目旱,面積3,72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900元,原告葉清一、葉俊毅應有部分各為2分之1、4分之1,合計4分之
3等情,有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106,225元(計算式:2,900×3,727×3/4=8,106,225),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81,2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民三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書記官蘇姵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