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733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辛○○
壬○○○丙○○己○○乙○○戊○○○甲○○庚○○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八年度繼字第三一五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
2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前 蒙鈞院 回函有關98年度繼字第315號拋棄繼承事件,知繼承人即相對人等八人業已聲明拋棄被繼承人 吳雙連 之繼承,茲因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無法查知上開拋棄繼承權人順位為何,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消費借貸契約,已盡其釋明之責,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兆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書記官陳月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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