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148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6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4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4所載,與如附表所列編號1、2、3之犯罪已減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犯罪日期犯持有第1級毒品、傷害、施用第2級毒品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如附表所列編號1、2、3之犯罪所處已減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夏珍珍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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