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9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9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94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2166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安非他命殘渣袋肆只沒收銷燬、玻璃球吸食器壹組、吸管分裝杓壹只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並補充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