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1號上訴人即被告 莊文旭 訴訟代理人 施裕琛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莊福彬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12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得受之利益價額為準。此種案件於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4號、70年度台上字第1757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1,317元(計算式:2,391平方公尺×104年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000元×被上訴人即原告應有部分214/1080=1,421,31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735元,上訴人僅繳納6,780元,尚有15,95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正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書記官廖錦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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