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341號原告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文炎 訴訟代理人 葉淑珍 律師
王國傑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甯若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FOXMARITIME(PTE)LTD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原告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72,7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292元,原告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僅繳納6,280元,尚不足45,0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書記官黃瓊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