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260號上訴人 江淑英
號被上訴人 徐謝永妹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2260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2萬3,3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書記官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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