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359號原告 陳宣語 被告 劉洛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56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鄭雅云法官路逸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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