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2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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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293號原告 沈政杰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御苑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4261號),惟被告御苑國際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99,79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24,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24,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書記官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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