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交易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交易字第2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蘇正信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
7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一件在卷可參,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交通法庭法官劉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書狀依法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具體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均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書記官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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