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4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書記官林柑杏┌───────────────────────────────────────────────────────┐│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4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 王雲龍京城商業銀行 朴子分 │96年9月10日│19,800元│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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