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4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4320號聲請人 郭春鈺 住○○市○區○○街00巷00號
郭千禕
郭玫妍
郭晏伶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之管轄,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1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甲○○(下稱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8月26日死亡,其繼承開始時之住所地為「高雄市○○區○○里0鄰○○路00○0號」,有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個人基本資料等在卷可參,是本件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應由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之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聲明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於法未合,爰依前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裁定如
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玲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