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5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佑誠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24907、27609、278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佑誠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張佑誠能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予他人使用,可供幫助他人為詐欺取財犯行,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4年6月底至7月3日間某一不詳時點,在臺鐵新竹車站內,將其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板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其母 何秀卿 (所涉幫助詐欺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所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影本、提款卡及密碼,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以此方式幫助該詐欺集團為詐欺犯行。嗣該犯罪集團成員取得上開2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 呂佳霖 等人,致呂佳霖等人均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匯至上揭2帳戶內。嗣呂佳霖等人均發覺受騙,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張佑誠於警詢之供述及偵訊中之自白、同案被告何秀卿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
㈡、告訴人呂佳霖於警詢時之證訴、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㈢、告訴人 陳政 行於警詢時之證訴、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土城分行帳戶存摺及內頁明細影本。
㈣、告訴人 林奕秀 於警詢時之證述、行動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列印資料、臺灣企銀埔墘分行帳戶存摺及內頁明細影本。
㈤、告訴人 陳佩萱 於警詢時之證述、聯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行動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拍賣網頁列印資料。
㈥、告訴人 蔡坤旺 於警詢時之證述、合作金庫銀行eATM交易通知。
㈦、告訴人 鄭世成 於警詢時之證述、行動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拍賣網頁翻拍照片、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提款機交易明細表。
㈧、告訴人 薛怡婷 於警詢時之證述。
㈨、告訴人 陳曉萍 於警詢時之證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行動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㈩、被害人 簡宏丞 於警詢時之證述、台北富邦花蓮簡易分行帳戶存摺及其內頁影本、行動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被害人 蔡卉柔 於警詢時之證述、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露天拍賣網站結帳明細。
、被害人 蘇妍熹 於警詢時之證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東港中正路郵局存簿內頁影本。
、被害人 陳信安 於警詢時之證述、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
、同案被告何秀卿上開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被告上開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對帳單。
三、按刑法上幫助犯之成立,主觀上行為人須有幫助故意,客觀上須有幫助行為,意即須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本件被告提供帳戶作為告訴人呂佳霖、 陳政行 、林奕秀、陳佩萱、蔡坤旺、鄭世成、薛怡婷、陳曉萍及被害人簡宏丞、蔡卉柔、蘇妍熹、陳信安匯款之用,並未實際參與詐騙集團成員對上開告訴人及被害人施用詐術之行為,是核被告張佑誠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一提供帳戶之幫助行為,致告訴人呂佳霖聽從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先後2次匯款至何秀卿帳戶內,係於密接時、地所為,且持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僅成立單純一罪。又被告以一次提供帳戶之行為,幫助該詐欺集團成員從事向上開告訴人及被害人為詐騙行為,侵害其12人之法益,而觸犯數罪名,成立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再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予他人作為犯罪之用,造成偵查犯罪之困難,並使幕後犯罪人得以逍遙法外,危害社會治安,所為實不足取,兼衡其所具之智識程度,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及被害人所受之損害程度,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短於思慮,致觸犯刑章,經此偵查審判程序,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告訴人│詐騙時間即匯款│詐騙方式││號│被害人│時間││├─┼───┼───────┼─────────────────┤│1│呂佳霖│104年7月3日19│於104年6月12日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時27分、48分許│販售6D-Canon單眼相機之不實訊息,呂││││(聲請書誤載為│佳霖於同日10時許,上網瀏覽前開訊息││││19時、21時)│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2筆共計新臺幣(下同)5萬9,972元│││││之款項至何秀卿上開銀行帳戶。│├─┼───┼───────┼─────────────────┤│2│陳政行│104年7月4日0時│於104年7月3日19時45分許,致電陳政││││24分許│行,佯稱:之前網購之牛仔褲出問題,│││││要跟銀行取消分期設定,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致陳政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2萬9,983元至何秀卿│││││之上開銀行帳戶。│├─┼───┼───────┼─────────────────┤│3│林奕秀│104年7月3日11│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RIMO││││時19分許│VA廠牌行李箱20吋1只」之不實訊息,│││││林奕秀於104年7月2日18時許,瀏覽該│││││訊息後陷於錯誤,以自動櫃員機匯款9,│││││500元(聲請書誤載為9,515元)至張│││││佑誠上開帳戶。│├─┼───┼───────┼─────────────────┤│4│陳佩萱│104年7月3日11│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全新主││││時25分許│PS4機+一個無線把手+三片全新遊戲片│││││在拍賣」之不實訊息,陳佩萱於104年7│││││月2日20時16分許,瀏覽該訊息後陷於│││││錯誤,以自動櫃員機匯款9,000元至張│││││佑誠上開帳戶。│├─┼───┼───────┼─────────────────┤│5│蔡坤旺│104年7月3日11│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花蓮海洋││││時35分許│公園門票」之不實訊息,蔡坤旺於104│││││年7月3日,瀏覽該訊息後陷於錯誤,以│││││網路銀行匯款5,040元至張佑誠上開帳│││││戶。│├─┼───┼───────┼─────────────────┤│6│鄭世成│104年7月3日11│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MACBOOK││││時6分許│AIR13吋銀色筆記型電腦」之訊息,鄭│││││世成於104年7月3日11時6分許,瀏覽該│││││訊息後陷於錯誤,以自動櫃員機匯款1│││││萬6,000元至張佑誠上開帳戶。│├─┼───┼───────┼─────────────────┤│7│薛怡婷│104年7月3日12│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海洋公園││││時43分許│門票」之訊息,薛怡婷於104年7月3日│││││12時43分許前某時,瀏覽該訊息後陷於│││││錯誤,以網路銀行匯款5,370元至張佑│││││誠上開帳戶。│├─┼───┼───────┼─────────────────┤│8│陳曉萍│104年7月3日│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二手IPH││││12時12分許(聲│ONE6手機1只」之訊息,陳曉萍於104││││請書誤載為11時│年7月3日11時許,瀏覽該訊息後陷於錯││││30分)│誤,親至銀行以臨櫃存款方式存款1萬│││││2,000元至張佑誠上開帳戶。│├─┼───┼───────┼─────────────────┤│9│簡宏丞│104年7月3日18│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LISA演唱││││時20分許(聲請│會門票」之訊息,簡宏丞於104年6月30││││書誤載為10分)│日11時30分許,瀏覽該訊息後陷於錯誤│││││,以自動櫃員機匯款2,500元至張佑誠│││││上開帳戶。│├─┼───┼───────┼─────────────────┤│10│蔡卉柔│104年7月3日14│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全新HTC││││時59分許│RE水管相機紅色加防護組合包」之訊│││││息,蔡卉柔於104年7月3日14時許,瀏│││││覽該訊息後陷於錯誤,以自動櫃員機匯│││││款3,190元至張佑誠上開帳戶。│├─┼───┼───────┼─────────────────┤│11│蘇妍熹│104年7月3日17│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 小安素奶 ││││時39分許│粉」之訊息,蘇妍熹於104年7月3日,│││││瀏覽該訊息後陷於錯誤,以自動櫃員機│││││匯款2,480元至張佑誠上開帳戶。│├─┼───┼───────┼─────────────────┤│12│陳信安│104年7月3日11│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數位相機││││時13分許│」之訊息,陳信安於104年7月3日凌晨0│││││時許,瀏覽該訊息後陷於錯誤,親至郵│││││局臨櫃匯款1萬5,000元至張佑誠上開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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