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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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214號原告 黃梅雯
林姿伶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呈雲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晟泰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冠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位中關於「原告 林姿玲 」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林姿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勞工法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