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194號原告 邵玉芳
尤政中 蔡青宏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慧華 被告 信昱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潘碧雄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鄭志仁 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第三人台灣銀行對原告吳慧華及被告信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主參加訴訟(本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1號),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年3月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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