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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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親聲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親聲字第297號聲請人 詹希駿
陳文華 詹彩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希駿之姓氏准予變更為父姓之「陳」姓。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有明文規定。姓氏屬姓名權而為人格權之一部分,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外,姓氏尚具有家族制度之表徵,故賦予父母之選擇權,惟因應情勢變更,倘有事實足認變更子女之姓氏對其有利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自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二、本件聲請意旨經審理後略以:聲請人詹希駿自幼父母離異,由母親詹彩滋監護,於民國101年5月14日緣於聲請人詹希駿對於父親陳文華反對其與 朱女 之婚事感到不諒解,遂向戶政機關申請變更姓氏為母姓「詹」。聲請人詹希駿父親陳文華再婚後長年定居於國外,無法陳設牌位祭祀陳姓祖先,聲請人詹希駿為獨子,希冀改為父姓之「陳」姓擔負祭拜陳姓祖先之責,代父親盡孝道。聲請人詹希駿自101年5月14日改姓以來,家族親人意外頻傳,導致家族長輦質疑乃聲請人詹希駿改姓所致,使聲請人詹希駿承受莫大心理壓力,因而造成聲請人詹希駿長期失眠、動輒情緒失控、甚至對配偶暴力相向,為使聲請人詹希駿能改為父姓,認祖歸宗,祭祀陳姓祖先,爰依法聲請變更聲請人詹希駿之姓氏從父姓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有戶籍謄本、聲請人詹希駿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診斷證明書等件為證,復經聲請人之父親陳文華、母親詹彩滋於本院審理時均稱:同意聲請人詹希駿改姓為父姓等語。是本院審酌上情,考量聲請人詹希駿改為母姓後遭受來自家族之巨大壓力,已嚴重影響其正常生活,聲請人詹希駿之父母親亦均同意其更改為父姓,自可認聲請人詹希駿變更姓氏從父姓對其較為有利。是聲請人詹希駿本件請求,經核並無不合,依法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毛崑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書記官項珮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