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42號原告 朱振彰
邱連財 被告博愛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廖聰熹 當事人間請求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請求被告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其訴訟標的非身分上之形成權,自屬財產權之訴訟。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