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3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盛全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1年度執聲字第10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 楊盛全前 因涉嫌毒品案件業經檢察官該署提起公訴,惟因同一案件已經另案判決有罪確定,而經本院100年度審易字第2377號刑事判決免訴確定在案。該案中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三、查被告為警查獲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係第二級毒品,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檢驗報告可憑,確屬違禁物,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予宣告沒收銷燬,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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