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36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岱翼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岱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岱翼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105年度聲字第186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於民國10
4年12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6月16日核准重核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6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901700
62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109年6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901700620號)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幽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翰昇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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