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688號上訴人臺中市石岡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劉素幸 送達代收人 高莉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俊一營造有限公司等2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18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8年度訴字第1688號)提起第二審上訴,茲有下列待補正事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其中第1項如逾期未補正,本院將以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待補正事項:
一、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473,9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0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依聲明上訴狀記載之被上訴人有2人,請補正聲明上訴狀繕本2份,俾利法院送達被上訴人2人,日後提出上訴理由狀時,亦應按被上訴人之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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