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507號原告甲○○
九樓訴訟代理人 王世宗 律師複代理人乙○○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0月1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書記官翁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