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299號聲請人乙○○
5樓之聲請人丙○○
5樓之聲請人丁○○
5樓之兼法定代理壬○○人五樓之聲請人己○○
5樓之聲請人庚○○
5樓之聲請人戊○○
號聲請人壬○○
五樓之上列七人共同
送達代收住苗栗縣上列聲請人等與相對人甲○○間因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聲請人等應於文到10日內補正聲請人等主張因其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 張文益 收受拋棄繼承通知之證據(如以存證信函通知,請通知其戶籍地址,並請提出受通知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證影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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