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01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之1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雷雯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