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69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益華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許益華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並提出相對人許益華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