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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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1號聲請人李唯行即債務人管理人黃千珉律師相對人蜀隆花卉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李嘉珍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號0樓至0樓及00樓至00樓法定代理人莫兆鴻同上代理人何新台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劉上旗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第1款、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清字第30號裁定自民國105年11月4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債務人有如當事人欄所列已申報之債權人共3人,亦有本院於106年2月8日製作並已確定之債權表附卷足憑。又本件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嗣經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規定記載於書面,並由本院以109年3月20日屏院進民執玉字第105司執消債清41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其中債權人蜀隆花卉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於處分方法均未為不同意之表示,僅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應予以拍賣處分之,其後本院再函文命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明本件清算程序「如拍賣債務人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其債權有何受清償之可能性」之拍賣必要性。蓋本院斟酌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拍賣附表所載債務人名下不動產即新埤鄉上萬安段260、268建號建物
2棟(門牌號碼均為屏東縣○○鄉○○路000000號),該二筆不動產前經本院民事執行處103年司執39220號函請崇正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估結果,合計價值僅有新台幣(下同)11,539,943元,又該二筆不動產業分別於101年8月6日將系爭26
0建號設定擔保債權1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102年8月30日將系爭268建號設定擔保債權1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別除權人即債權人蜀隆花卉股份有限公司,又上開兩筆抵押權復經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之訴訟,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63號判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敗訴確定,又別除權人即債權人蜀隆花卉股份有限公司前已陳報其就債務人現尚有上開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20,000,000元,亦有卷內確定債權表、借款契約影本貳紙在卷為憑,且蜀隆花卉公司已於107年7月4日即具狀陳報欲就前揭不動產抵押權行使別除權,復有卷內陳報狀可稽。堪認上開不動產縱經清算拍賣,其拍賣價金於清償上開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後亦恐無餘額供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權分配,故前開2筆建物已顯無拍賣之實益,應予以排除於清算財團之外,不予以處分,並交由別除權人行使別除權。雖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明別除權人即債權人蜀隆花卉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額僅8,460,057元,而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鑑估價值為11,539,943元,故附表所示不動產拍賣處分並清償蜀隆花卉股份有限公司之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金額後,其他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之債權仍有受償之可能性。然本件別除權人即債權人蜀隆花卉股份有限公司受前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為20,000,000元非僅為8,460,057元,債權表所載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編號1所列8,460,057元,僅為蜀隆花卉股份有限公司預估拍賣附表所示不動產後仍不足受清償債權餘額,也有卷內蜀隆花卉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陳報狀可佐。據此本件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已顯不足清償別除權人之有擔保債權金額,如仍逕交由清算管理人拍賣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恐僅僅增加本件清算財團之費用費負擔(如管理人報酬、拍賣費用)並進而有減少其他無擔保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受清償數額之可能性,應非屬有利於全體無擔保無優先權債權人之處分方式,故經審酌後仍裁定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不予處分。又本院斟酌本件之特性,認不召集債權人會議,爰以裁定代替其決議為適當,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
清算財團財產種類標的暨處分方法不動產一、建物:1、屏東縣○○鄉○○○段000○000○號2筆建築物2、建物門牌號碼:均為屏東縣○○鄉○○路000000號3、權利範圍:2筆皆為所有權全部3、處分方法:上開不動產建物2棟(門牌號碼均為屏東縣○○鄉○○路000000號),分別於101年8月6日將系爭260建號設定擔保新台幣(下同)債權1,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於102年8月30日將系爭268建號設定擔保債權1,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被告蜀隆花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蜀隆花卉公司),上開兩筆抵押權經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之訴訟,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63號判決敗訴確定,又抵押權人蜀隆花卉公司已具狀陳報欲就前揭不動產抵押權行使別除權,亦有卷內陳報狀可稽。據此上開不動產縱經清算拍賣,其拍賣價金於清償上開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後亦恐無餘額供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權分配,故上開2筆建物已顯無拍賣之實益,應予以排除於清算財團之外,不予以處分,交由別除權人行使別除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處分方法:保險解約金為新臺幣256,509元業經債務人之胞妹提出同額現金代解約金,可供全體債權人分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