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1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訴字第21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2175號上訴人即被告 盧俊賢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年度審訴字第679號,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885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情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2項、第367條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之具體理由,乃就不服之判決為具體指摘而言,倘僅泛言原判決認事用法不當、採證違法或判決不公、量刑過重等空詞,而無實際論述內容,即無具體可言。至於其理由是否具體,則屬第二審法院審查之範圍,亦不在命補正之列,亦即上訴書狀已記載理由,並有具體之敘述時,其上訴既屬合法,第二審法院固應就其理由之是否可取,為實體之審理及判斷;如認其上訴書狀雖記載理由,但並未具體敘述時,則無須再命補正,可逕認其上訴不合法,以判決駁回之。
二、原審判決上訴人即被告盧俊賢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七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四月。被告盧俊賢不服原審判決,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理由意旨略以:上訴人因父親罹患淋巴癌第四期,母親又體弱多病,患有高血壓、心臟病,關節嚴重受傷行動不便,家裡姊弟均已嫁娶,所以家中雙親與被告相依為命,平常生活起居均由被告照顧,被告高職畢業,智識有限,因與交往女友吵架,才一次次觸犯法律,但經父母親深深教誨,深知反省檢討,才是一個男子漢大丈夫,請從輕量刑云云。
三、本件原判決依被告偵訊及原審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而其遭查獲後經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與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採尿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10月11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A0000000)各1紙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等證據,認定被告係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均累犯)之犯行。原審已詳敘所憑證據與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並無任何憑空推論之情事,所為論斷,亦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均屬無違。而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賦予法院裁量之權。量刑輕重,屬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如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上級審法院即不得單就量刑部分遽指為不當或違法。原判決關於科刑之部分,已說明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之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犯行,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行為對於自身危害程度非輕,對社會風氣、治安亦有潛在之相當危害,且其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仍未能把握機會戒除施用毒品之惡習,又數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顯見其對毒品有相當之依賴性,自我克制能力薄弱,惟其本質仍屬自殘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較低,及犯後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兼衡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於偵查中具狀表示其已有正當工作、家中父親罹患疾病之生活狀況、犯罪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而為量刑之準據,經核並無量刑輕重相差懸殊等裁量權濫用之情形。衡諸被告前已有多次施用毒品等前科,甚且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則被告於此再犯施用毒品等,經原審分別量處有期徒刑7月、4月,即無量刑過重之情。經核原審已詳敘認定事實所憑證據、認定理由及量刑依據,從形式上觀察,並無認定事實錯誤、量刑瑕疵或違背法令之情形。被告收受判決後提起本件第二審上訴,核其上訴意旨空言其經父母親深深教誨,深知反省檢討,才是一個男子漢大丈夫,請從輕量刑云云,並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要難謂其上訴書狀已經敘述具體理由,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上訴顯無具體理由而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沈宜生法官陳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不得上訴。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翁子婷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