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4年度潮小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小字第26號
原   告 甲頂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培松
被   告 慶鴻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吉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潘吉祥為被告慶鴻建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
訟。
理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取得訴訟
能力之本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
明文。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 為承受時,應即為
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
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
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慶鴻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原為 黃憲文 ,嗣於民
國104年2月3日,法定代理人變更為潘吉祥,並於104年2月4日
辦理登記完畢,此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34至35頁)。被告迄未聲明承受訴訟,揆諸前揭法條及說明,
爰依職權裁定命被告現任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
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官李芳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書記官曾文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