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15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訴字第15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審訴字第156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BOUPHAPHONEKONGSY(中文姓名:高心怡)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11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BOUPHAPHONEKONGSY(寮國籍;中文姓名:高心怡)與告訴人 張世杰 為配偶關係,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於民國110年6月16日上午10時2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00巷0號之住處內,因子女教養問題與告訴人發生爭執,詎被告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頭部鈍傷、上唇剉傷等傷害。案經告訴人提起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經本院調解成立,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告訴人所提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調解筆錄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賴鵬年法官宋恩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孫國慧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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