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98號原告 覃宇禾 兼訴訟代理人 覃盤居 被告私立居易護理之家法定代理人 顏翎惠 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 律師複代理人 李詩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書記官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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