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9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9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92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成發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1年度執聲付字第7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成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成發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於民國99年6月12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於101年12月22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8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而於101年12月22日經法務部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了日為102年11月26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
1件在卷足稽。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廖怡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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