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11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國平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三年度偵緝字第三一、三二、三三號),前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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