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1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1126號聲請人 鄭日新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鄭吉興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被繼承人之父 鄭林生 發之除戶謄本。
(三)被繼承人 柳詔隆 之完整繼承系統表。
(四)釋明聲請人與被繼承人鄭吉興間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土地登記謄本等)。
(五)聲請人之戶籍謄本。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