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985號聲請人中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鴻翼 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 律師複代理人 吳愷純 相對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丁育群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二之第六、八行計算式中關於「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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