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五年度交附民字第四四號原告甲○○被告乙○○
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上被告等因民國九十五年度交易字第四0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吳靜怡
法官李家慧法官劉煌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