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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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五年度交附民字第四四號原告甲○○被告乙○○
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上被告等因民國九十五年度交易字第四0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吳靜怡
法官李家慧法官劉煌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