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交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明諭 律師
蔡鎮隆 律師被告乙○○
台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代表人 蔡建庭 上列被告乙○○等因本院94年度交訴字第109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游士珺法官王幸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