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附民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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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簡附民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陳姵君法官黃苙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育菁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