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6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上列聲請人與 巴秋花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聲請之依據,並應提出門號0000000000之電信服務申請書、違約金收取約定及各項費用帳單。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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