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勞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勞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上字第6號上訴人即原告 廖麗嬌 訴訟代理人 張麗雪 律師(法扶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社團法人雲林縣圓夢協會法定代理人 黃淑敏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民事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吳森豐
法官郭貞秀法官孫玉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書記官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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