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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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95號原告 傅左籐 被告 林周碧玉
林鐘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7,360元(依原告請求返還土地之面積2,199平方公尺乘以公告地價640元計算之),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書記官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