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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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交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 陳宇鋒
陳瑞芬 陳秀宜 陳佳靜 邱金魚 兼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陳瑞章 被告 林阿樹
小天使安親班即 陳怡君 上被告等因102年度交易字第96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張育彰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竹君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