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34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34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遺失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343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月美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營偵字第21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月美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㈡、量刑;爰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念,侵占他人遺失之財物,確屬不該;惟念被告坦承犯行,尚知悔悟,且業將侵占之現金返還予被害人,被害人已無損害,兼衡被告自陳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㈢、沒收:被告本件所侵占之現金新臺幣1,120元,業經被害人 陳聖雄 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警卷第21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本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如茵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營偵字第2171號被告陳月美女6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0鄰○○○路
000巷00號3樓居臺南市○○區○○街00巷000號4樓
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月美於民國113年4月7日16時46分許,前往臺南市○○區○○路00○0號夾娃娃機店,見陳聖雄所有之錢包(內有現金新臺幣1,120元)遺忘於夾娃娃機檯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將上開錢包侵占入己(業已發還陳聖雄具領保管),並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開現場。嗣陳聖雄發現遺忘錢包後,返回夾娃娃機檯遍尋不著,遂報警處理,經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月美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陳聖雄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6張、現場及扣案物照片2張等在卷可稽,足證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按刑法第337條所謂遺失物,係指本人無拋棄意思,而偶然喪失其持有之物,所稱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係指遺失物與漂流物以外,非本人拋棄意思而脫離本人持有之物(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2031號判決先例要旨參照)。故除遺失物、漂流物外,凡非基於持有人之意思,一時脫離其本人所持有之物,均屬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90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害人陳聖雄於警詢時證稱:我於113年4月7日發現忘記拿錢包,要回去拿時就發現錢包被偷了等語,足見被害人並非不知其錢包係於何時、何地遺失,故應屬遺忘物。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脫離本人持有物罪。另請審酌被告本件所為,雖有不當,然衡其業將錢包歸還被害人,被害人亦不欲提出告訴等情,予以量處適當之刑。
三、至報告意旨雖認被告陳月美係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然被害人於警詢時表示忘記拿錢包,而被告於警詢時亦供稱:我有撿到1個紅色零錢包等語。再參以,就監視器錄影畫面來看,被告拿取夾娃娃機檯上錢包時,左右機檯並無他人在使用等情,堪認被告主觀上應係基於侵占脫離本人持有物之犯意,而拿取被害人遺忘於夾娃娃機檯上之錢包,核與刑法竊盜罪之要件尚有未合,自難遽論以該罪責。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開侵占部分,係屬同一事實,應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檢察官高振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書記官蔡函芸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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