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32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324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曜祥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37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曜祥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伍月。緩刑貳年,並應依附表所示內容向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除犯罪事實更正如後,及證據增列「被告林曜祥於本院訊問時之供述」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犯罪事實:林曜祥明知其於民國112年9月21日晚間即將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CZZ號普通重型機車借與 莊政憲 ,竟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處分,於112年9月23日18時21分許,前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金華派出所報案指訴上開機車於112年9月22日凌晨4時許,在臺南市○區○○路○段00號前遭竊,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嗣警方調取監視器畫面並通知嫌疑人莊政憲於112年10月6日到案說明後,乃再通知林曜祥前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金華派出所指認,林曜祥竟於同日11時47分許,將前開未指定犯人誣告之犯意變更為指定犯人誣告之犯意,意圖使莊政憲受刑事處分,在該派出所表示未將機車借予莊政憲使用並提出竊盜告訴,誣指莊政憲竊取上開機車。嗣莊政憲經檢察官起訴後,林曜祥於該案審理中作證坦承有將上開機車借予莊政憲使用,因莊政憲遲未歸還機車,其始向警方報案等情,莊政憲該案則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649號判決無罪確定。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林曜祥所為,係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又誣告罪之成立,考諸其立法精神,重在國家法益之維護,被告對於同一事實,先未指定犯人,向該管公務員誣告後,僅為同一誣告行為之繼續,進而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處分指明告訴人涉有竊盜之誣告,其所為未指定犯人誣告之低度行為,理應已為其後指名犯人之高度行為即普通誣告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應單僅成立普通誣告一罪(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2645號、101年度台上字第2449號判決意旨參見)。是被告最初雖僅指述上開機車失竊,而未指定犯人,惟嗣警方查獲莊政憲而通知被告至派出所指認時,被告已明確對被害人莊政憲提出竊盜告訴,指明被害人涉犯竊盜罪嫌,其未指定犯人誣告之低度行為,自為高度行為之指名犯人誣告所吸收,不再論以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㈡、爰審酌被告虛捏上開機車遺失之情節,嗣並向警方誣指被害人涉有竊盜罪嫌,非但浪費國家司法資源,更使被害人花費無數時間心力進行訴訟,受有無端身陷司法調查之無奈與擔憂,所為實屬不該;被告犯後坦認客觀行為,就有無涉及誣告保持緘默,惟仍與被害人成立調解,同意賠償被害人新臺幣10萬元,被害人當場原諒被告並請求本院從輕量刑或為緩刑宣告,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7頁),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刑法第76條定有明文。此種情形,即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相同。查被告前固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簡字第7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惟嗣緩刑期滿,該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本院卷第9頁)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其刑之宣告已失其效力,即與未受刑之宣告者相同。是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本院審酌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惟犯後已與被害人成立調解,同意賠償被害人損失,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有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以啟自新。又為期被告能確實履行上開賠償承諾,且能從中記取教訓,避免再度犯罪,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命被告應依附表所示調解內容向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且此乃緩刑宣告附帶之條件,依刑法第74條第4項規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毓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意萱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誣告罪)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附表:
被害人給付金額(新臺幣)給付方式莊政憲10萬元自113年11月15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按月於每月15日前(含當日)各給付2萬5000元,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