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遺贈物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15號原告己○○○
二號原告甲○○
之三號原告乙○○原告丙○○
之三號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揚 律師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遺贈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攜帶承認繼承 何興 遺產公示催告相關資料到庭。
中華民國94年12月1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沈士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9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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