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85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因98年訴字第585號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原告即上訴人起訴訴之聲明為:(一)請求確認原告對被告(被上訴人)所有之系爭房屋,於被告欲出售時有優先承購權。(二)被告應協同原告辦理系爭房屋預告登記。就訴之聲明(一)部分,上訴人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16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零參元;訴之聲明(二)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16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合計參萬零伍佰零參元(17335×1.5=26003,3000×1.5=4500,26003+4500=30503),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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