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1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九十八年訴字第一四一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零玖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書記官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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