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3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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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3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33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 藍清亷 即 藍天駿 之繼承人
黃洸珊 即藍天駿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藍天駿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962,55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